第十四條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,得劃分地區,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,再合開代表大會,行使大會職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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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條 |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(一)訂定與變更章程。 (二)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(三)議決個人會員會費、常年會費、專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 (四)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(五)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 (六)議決財產之處分。 (七)議決團體之解散。 (八)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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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條 |
本會置理事十一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 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席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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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 |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(一)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 (二)審定會員之資格。 (三)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 (四)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 (五)聘免工作人員。 (六)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(七)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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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條 |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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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條 |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(一)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(二)審核年度預決算。 (三)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 (四)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(五)其他應監察事項。 |
第二十條 |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 |
第廿一條 |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 |
第廿二條 |
理事、監事均無給職。 |
第廿三條 |
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 (一)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(二)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(三)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(四)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 |
第廿四條 |
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 |
第廿五條 |
本會理事、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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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六條 |
本會得設辦事處、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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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七條 |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三人,顧問三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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